合同纠纷
是否应该算知道或应该知道
是否应该算知道或应该知道 我于2009年8月18日向法院递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法院在同日给我出据证据收据,并于同年10月23日听证,在听证中我当众[包括对方]读了执行异议书,可对方在2010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撒销权诉讼,对方说他应该在10月23日听证后才知道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起算时间应从10月23日起算,我则认为从法院收到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书之日起算,并且我在10月23日的听证也已告知对方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8月18日,对方就应该知道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时间是8月18日而不应该是10月23日听证后才知道,请问,起算时间是8月18日还是10月23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求法的人(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1-07-24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