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先发扣工资 后发薪酬制度合法吗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一般的,公司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无效。
您好,公司按照规定扣工资应该说有根据,如果你不服可以到仲裁裁决吧。
你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至于事假,这里没有说明,其他劳动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工资是按月发放,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等于是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周六周日休息时也是有工资的。
公司各方面制度都不是很正规。如果不想再公司做了,可以仲裁。
司按照规定扣工资应该说有根据,如果你不服可以到仲裁裁决吧。
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资.病假的,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日工资为月工资除去21.75。
北京牛增科律师 13811967697
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
你好!
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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