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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联社离职站干(代办员)的经济纠纷案件
关于农村信用联社离职站干(代办员)的经济纠纷案件 A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站干,于07年被解聘,工作期间的经济问题于2011年被告发,经A主动配合公安局调查发现:
1、有合计约八万的还回贷款未交信用社,造成贷款人借款凭证的仍在信用社
2、有合计约六万多的疑似“冒名贷款”,和当事人A自己写的一张金额为一万多的白条
3、有经由A之手吸收的各散户的资金,和经由A之手借出给各社会人员的资金。吸收跟借出的资金都有写欠条,切吸收的资金小于借出的资金,利息均在合法范围之内。
现在公安局已经扣押的当事人A,经由各方面打听扣押的原因是八万元还回贷款未交信用社,办案人员透露,如果还回八万元将会放人,但是疑似冒名贷款的事儿要配合警方跟信用社继续调查。
由于现在不得探视,家人也了解不到具体的详细情况。
望天涯各位专业人士帮忙指点迷津
1、如果家人筹款代为还回八万元,那八万元是否还需算上利息。需要协助调查的问题,是否有风险会被再次收押
2、如果在收押的一个月期间内,还不上那八万元,将会被怎样的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NE20……(广东)
提问时间:2011-07-2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