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不当竞争

我带走原公司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算不算犯罪

我带走原公司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算不算犯罪 我原公司是在香港注册,但是在香港没有常驻人员和办公地点。他的销售经营活动在大陆进行,但是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协议时候,原公司尚未在大陆注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合同的甲方是我原公司的香港公司名字,乙方是我个人名字。

特别说明,我不涉及带走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只是和公司的原有客户联系做业务。原公司是贸易公司,货物都是从浙江工厂购买,自己本身不生产任何东西。

我后来辞职,从事了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带走部分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告我刑事犯罪是否成立?我的案件,具体定性有哪几种可能?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027811……(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09-08-19 00:3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