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竞争
我带走原公司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算不算犯罪
我带走原公司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算不算犯罪 我原公司是在香港注册,但是在香港没有常驻人员和办公地点。他的销售经营活动在大陆进行,但是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协议时候,原公司尚未在大陆注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合同的甲方是我原公司的香港公司名字,乙方是我个人名字。
特别说明,我不涉及带走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只是和公司的原有客户联系做业务。原公司是贸易公司,货物都是从浙江工厂购买,自己本身不生产任何东西。
我后来辞职,从事了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带走部分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告我刑事犯罪是否成立?我的案件,具体定性有哪几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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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027811……(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09-08-19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