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咨询劳动仲裁纠纷
咨询劳动仲裁纠纷 以下是我4月27日提交给劳动仲裁的申诉书,当日已经立案,现还未判决。目前想咨询一下以我的情况,劳动仲裁的胜诉几率有多大?如果劳动仲裁判我败的话,在判决书上我应该签字吗?走法院程序的话,我能赢吗?目前请律师费用是如何收呢?以上问题烦请解答,谢谢!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2011年01月多扣一个月社保费(员工个缴养老部分66.4元,失业保险部分8.3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月6日出差河北唐山期间出差补贴合计2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08月28日至2011年02月28日止的经济补偿金4个半月工资合计 9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344.70元
事实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请人于2006年08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于2006年09月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个缴部分均由被申请人单位财务部门从申请人工资中提前一个月缴纳(如 1月份发工资时扣缴的社会保险是2月份的)。2010年01月份起变成当月申报当月扣缴,不再存在提前缴纳现象。2009年12月份工资发放时又已将2010年01月份社保扣缴,故存在2010年01月份重复扣缴员工社保个缴部分(养老部分66.4元,失业保险部分8.3元),现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2011年01月多扣一个月社保费。
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9日下午14:00与公司同事李云龙出发前往河北唐山负责商谈招工事宜,2011年01月06日晚21:00返回。期间12月29日下午、30日、31日、2011年01月3日、4日、5日、6日出差在外无法打卡,其被申请人按每天出勤8小时计薪,2011年1月1日按节日加班8小时计薪(800÷21.75÷8×3倍×8小时=110.34元),1月2日按周末加班8小时计薪(800÷21.75÷8×2倍×8小时=73.56元),另加公司规定出差补贴标准每天30元,9天计270元(此项费用至今还未发放)。
申请人于2006年09月至2011年02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均未足额缴纳,具体见参保记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从2004年起按8%缴纳。
失业保险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七条:缴费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被申请人于2010年04月份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合理分担。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以上事实因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补贴)申请人于2011年2月21日提出离职申请,2011年2月28日17:30后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所提供的《离职申请单》中离职原因只有七项(见证据清单),已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6年08月28日至2011年02月28日止的经济补偿金4个半月工资合计 9000元。
特此申诉,请依法裁决。
证 据 清 单
序 号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 备注
1 离职申请单 离职项目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2 工资条 工资发放情况
3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社保缴费情况
4 出差报告 出差情况
5 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资料
6 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7 福州市医疗保险明细 医保缴费账户划拨情况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HHR(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1-07-22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