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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否使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现有两案例,答案不一:

遗失物是否使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现有两案例,答案不一: 【案例3】:某村民甲由于外出,将其家的一头牛交给同村村民乙代为饲养,村民乙将牛饲养了几天后便将牛卖给邻村的村民丙,村民乙用卖牛的价款2000元还了债务,村民丙将牛牵回后栓在门口,由于没有拴好,牛走失。某村村民丁在赶集回家的路上看到这头无人看管的牛,便捡回了家,见无人前来认领,便到牛市上将牛卖给了戊,戊在牵牛正准备回家的时候被前来找牛的丙遇到,被诉到法院。 

  

  问题:1、该牛的归谁所有?2、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1、该牛归丙所有,因为丙适用善意取得,但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2、乙卖牛属于无权处分,乙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丙取得所有权将牛牵回,应当向戊补偿,补偿后向丁追偿。 






12、农民甲一日进山打草,遇到一头走失的母牛,甲遂将牛拴住并等候牛的主人,但是等到天黑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自己家中,并悉心照顾。谁知等了半个月仍无人来索要,于是甲就将之当做自己的牛喂养,并为牛配种。之后,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之后,甲由于父亲病危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农民某乙,留下小牛继续喂养,过了一个月,临村的丙找到甲,说那头母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的,并印证了牛身上的印记,所以要求甲返还母牛和小牛,甲说母牛已经卖给了乙,试问:(1)该母牛归谁所有?为什么?(2)小牛归谁所有?为什么?(3)甲、丙各可以要求什么权益?
  答案要点:
  (1)该母牛归乙所有。因为乙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其要件为: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通过交换取得动产、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本案中,乙通过市场价买得该牛,所以主观上是善意的,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2)小牛归丙所有。因为母牛的所有权本来归丙所有,小牛为自然孽息,应返还给丙所有。                 
  (3)甲可以要求丙返还其在此期间的喂养费、配种费以及其他损失。甲可以以孽息即小牛优先折抵该费用。丙因为母牛已经卖出,可以要求甲返还卖牛所得的价款、返还小牛,但应该补偿甲喂养牛的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iusa……(江西-新余)
提问时间:2011-07-2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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