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亲人的小孩)想走正规法律程序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以对您来说因为亲属关系的话,收养条件限制不多的。
开具一个亲属关系证明是必要的。
二、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所以您得办理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对接部们需要大陆的您妹妹所在地的民政部和您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对接好。具体的手续需要自行办理。
我个人建议可以向您妹妹协商一下,然后详细咨询民政部门,列举好材料清单,然后一一办理,如果有不便的地方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你好!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必须同意送养。 我的补充: 2015-12-01 17:48
其次,依照《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所以,你们无子女如果年满30周岁以上并无疾病,有抚养能力,那么作为收养人。
最后,关于收养手续,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你需要与对方签订收养协议并需要到县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办理户口迁移。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因此,如果您妹妹家庭困难,可以将孩子送养。
其次,根据《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因此,根据您的情况,收养亲妹妹的子女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再次,如果您想要收养亲妹妹的孩子,必须征得送养人的同意。《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如果您想要收养,需要到被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可以和当地民政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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