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一楼、3楼私改下水管线,1楼被淹关闭自来水总阀(在1楼),请问3楼将2楼作为被告适格吗?
一楼、3楼私改下水管线,1楼被淹关闭自来水总阀(在1楼),请问3楼将2楼作为被告适格吗? 一楼私自增加一条自己独用的下水管线,将原公共设施卫生间的和厨房的两根主、副下水管移入棚顶和墙壁,每条管线增加4个90度直角弯头,使本应(原)垂直的管线,被人为的改为“弓”字形,将管线堵塞、漏水危机转移给二楼。3、4楼将厨房的下水管去掉,下水直接排入卫生间下水。二楼卫生间地漏返流,由于公共管道被改,物业不给疏通。二楼自己花钱疏通了,2天后,一楼棚顶与二楼地底下间一楼改管道私自增加的90度直角弯头转角底部漏水而关闭公共自来水总阀门,致使楼上住户半年无水。社区、司法所等调节无效(调节时全体住户参加,一楼要求大家赔偿)。3楼将二楼和一楼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给水和赔偿经济损失。请问二楼在该案中怎样答辩,准备什么证据。在本诉讼中,二楼作为被告适格吗?3楼对其诉讼行为有法律意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nshan……(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5-11-2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