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权益
关于劳动权益 我是大同市一国有企业职工,由于工作和工作地理位置的原因,我们是三班到,到单位两天(48小时);休息四天。算下来我们至少每月要工作240个小时,但我们实际得到的依然是基本月工资,请问,企业应该给我们加班工资吗?该怎么计算?第二个问题:我在本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17年了,2008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我单位却一直没有实施,我可以要求补偿吗?该怎么计算?第三个问题:2008年山西省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文件,要求各单位、街道、团体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原来的10元/月提高到50元/月,可是我单位依旧是10元/月,我可以提出补偿吗?该怎么计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cU1622(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7-20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