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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与加班费的追加问题

社保与加班费的追加问题 有如下问题,恳请律师逐条答复
1.我是2008年7月1日入职,但公司直到2009年10月才开始统一交社保,请问,我自动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2008年7月到2009年9月的社保金?
2.我在2010年2月份春节期间被安排值日,我公司春节放假共16天。公司在给我算加班费时,是用基本工资1800元÷28天=64.28元/天为加班基数。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追回公司少算给我的加班费吗?(我2010年春节的加班费到今年4月份才计算给我)
3.我是否可以上面第2条这件事为理由辞职(应该可以算作克扣工资)?如果此辞职理由成立的话,则我可以获得劳动补偿费吗?
4.如果我以上述克扣工资为由辞职,而公司不同意我的辞职理由,那我该怎么办?
5.我无法举证我是2008年7月1日入职的,因为入职登记表被公司存档,我无法取得。我的社保是在2009年10月份时公司统一办理的,可以证明我的在职时间为2009年10月。请问:在劳动仲裁时,我的入职时间是由我举证还是由公司举证?还是仲裁委员会自己到我公司核查取证?
谢谢律师耐心的答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月满清秋(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7-1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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