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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贷款后未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利用职务之便贷款后未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位同学2000年在乡镇信用社担任会计时,利用职务之便用朋友的私章贷款15万(未经他朋友同意,私章是帮朋友办其它事时放在他那儿的),被领导发现后,没有还贷款,就出走,没有消息。问他家里人也说不知道。10年他都没回过家。如果现在他返回家,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请各位帮助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49943……(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7-13 21:50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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