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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家可归

无家可归 我叫潘柏云,原居住地为绍兴市越城区灵芝乡灵芝村。一九九二年应召参军,一九九七年复员。在一九九六年部队服役期间,经人介绍与本乡姚英订婚,并于九八年结婚,因本人家境贫寒无居住之房,所以入聘发女方,结婚后为解决家庭生计,经北海街道青甸湖村委同意,在老青甸湖村委旁村里的土地上建起64.2平方米的平屋作为居住,经营(小饭店)所用。后由于种种原因夫妇感情破裂,于一九九九年女方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准于离婚。当时我要求分割女方的财产,理由是男方入聘女方,且本人无居住房屋及固定的生活来源,但法院不予采纳,只同意将开小店的64.2平方米的平屋和屋内一些用具归我所有,其余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离婚后我一直居住在此,同时继续开设小饭店维持生计。在2003年经人介绍与一名叫李海群的女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潘权湘),一家三口开小饭店生活。鉴于本人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我们全家的居住、生活的长远之计,使我们全家能安心居住、生活,北海街道青甸湖村委于2005年10月补收了房屋的地基款(4000.00元)。但今年5月11日北海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我的房子,使我们一家三口无房居住,成为无房户,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0655……(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1-07-1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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