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帮我看看在开庭之前我还要做什么?以及开庭要注意的东西
帮我看看在开庭之前我还要做什么?以及开庭要注意的东西 各位网友谢谢你们看我的提问,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请耐心看完下面的内容,并提出您的建议。
我在09.07.22申请仲裁,仲裁于09.07.24受理,并通知我于09.08.23日开庭,我不知道在开庭之前我还要做什么?以及开庭要注意的东西。下面我把我申请仲裁书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给大家看看。
请求事项:
1.我于09.07.22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申请的劳动仲裁,仲裁于09.07.24日受理。又于通知我08.08.23开庭。我的仲裁申请书上面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全文写在下面:1.单位支付本人2009.01.22至2009.07.03日期间周六加班共23天加班工资2961元,及克扣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740元,共计3701元;
2.单位支付强制本人休息扣除工资942元,及克扣工资的25%的补偿金236元,共计1178元;
3.单位支付因强制员工无薪放假导致本人辞职的赔偿金1400元;
4.单位支付本人2009.07.03日离职扣除本人工资415元及克扣本人工资25%的补偿金104元,共计519元;5.单位为本人补缴2009.02月.06月.07月的综合保险。
事实于理由:
1.我从2008.08.07进入该公司,月薪1400,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有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员工有接受加班的义务等违法条例,当我和公司领导商量能不能把相关条约修改一下,公司称合同只是形式,每周实际工作时间是48小时,公司所有人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不可能为你一个人修改合同,不签这个合同就无法录用,于是我签了合同,当公司在没有通过任何民主程序也没有任何公告的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在2009.01.22日将每周工作时间由原来的40小时,改为48小时。并称合同上面写的清清楚楚,加班是员工的义务,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周六不上班将视为旷工,截至2009.07.03我已无薪加班高达23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6条第31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应支付本人23天的加班工资2961元,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公司应支付克扣工资25%的补偿金740元,共计3701元;
2.公司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没有通过任何民主程序也没有任何公告的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强制我分别于2009.01.22至2009.02.05(无薪休息11天)2009.06.25下午至2009.07.02(无薪休息6.5天)并通过口头传达,不服从公司安排继续上班,公司将不支付工资,并变相威胁我在写有“公司调休”的请假单上签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条,公司应支付本人共计17.5天的工资942元,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公司应支付克扣工资25%的补偿金236元,共计1178元;
3.因我拒绝执行公司违法条例,公司领导曾多次劝诱本人提出离职,在我拒绝的情况下,工作中相关领导经常针对本人,本人于2009.07.03以“公司强制员工休息为由”提出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公司应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
4.在我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又以“扣除四月份补贴”为由,扣除本人工资415元,问其原因是,公司解释:公司曾安排过我调休8天,而没有在4月份的工资总扣除,我向领导反映:公司安排我休息是公司在没有订单的情况下做出来的决定,我当时也是不同意的,公司硬让我休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工资支付工资。公司相关领导又以这是公司的决定必须服从为由,坚持扣除本人工资415元,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0条公司应支付克扣工资415元,,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应支付可口本人工资25%的补偿金104元,共计519元;
5.本人离职至今公司未为本人缴纳2009.02.06.07月的综合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公司应在15天内,为本人缴纳未缴纳月份的综合保险。
我已经上交的证据有:公司强制我休息的录音,考勤卡,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sboy5……(上海-奉贤区)
提问时间:2009-08-11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