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孙子和女儿的名字,那么按照规定,该房产属于女儿和孙子共同所有。
其次,老人孙子起诉要求主张一半房产是可以的,如果作为女儿想要推翻孙子主张权利,必须拿出其孙子并非该房屋实际所有人,但目前并无其他证据,主张起来比较困难。 我的补充: 2015-11-15 12:14
再次,建议女儿跟孙子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孙子起诉到法院,可以靠房产证来主张权利,而作为女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产系女儿跟去世的父亲共同所有,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该房产系女儿跟孙子共同所有,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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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
1、按照法律规定,现在该房系共同共有,对方要求另继承1/8,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进行析产分割。 我的补充: 2015-11-1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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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应当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已经过户,不属于遗产,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则女儿、孙子一人一半,如果登记为按份共有,按产权登记情况确定各自的房产产权份额。
你好
1、该房产实际是老人和女儿共有,老人占有一半的份额,这个你们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2、在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孙子和女儿的名字。这个细节很重要,老人的这个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老人自愿将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孙子,这符合常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3、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所以,现在房产证登记的是孙子和女儿的名字,且登记是老人自己作出的,法院很可能认定孙子具有一半的产权。作为女儿,很难依据法定继承获得1/8的份额。
5、建议你与老人孙子协商一下,让对方给你们作出一定的补偿,如果真要到法院的话,很可能败诉。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你好!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证已经登记老人孙子名,那么老人的孙子享有一半的产权。
其次,根据继承法规定,老人在生前将房产登记在孙子名下,是对孙子的赠与,并且产权已经登记,那么赠与行为成立,其他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孙子的份额,也就是不能法定继承孙子名下的财产。
最后,因为房产证登记是孙子和女儿名下,那么房产应是孙子和女儿共有,孙子转让房产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女儿不同意转让情况下,孙子不能单方转让,你可以向法院以第三人(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另外,你可以购买孙子的份额,然后到房产部门做变更登记。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您好,两个方面:
第一、就房屋权属而言,我国对不动产(如房屋)实行登记制度,房屋已登记在孙子名下的部分,如果其他人想要主张,是比较难的;
第二、 虽然产权主张较难,但如果女儿当年确实为购买该房屋支付了超过一半的款项,并且能够证实的话,女儿可以酌情主张要求以老人的其他遗产偿还这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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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孙子名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2、双方如没有约定份额的证据,法院一般按双方均分来处理。
3、产权证上没有老人名字,房屋不属于老人遗产,其他子女没有份额。
4、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各类房产继承纠纷,有二十年执业的丰富经验,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女儿和孙子一人一半。
1、如果“转产权房时老人在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 自己没留名字”就是说房产证是女儿和孙子的名字,那该房产属于女儿和孙子共同所有的房产;2、老人的孙子认为是正确的该房产有他的一半;3、女儿的认为是错误的该房产没有老人的份额;3、法院应该受理孙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先调解,调解不成,应该进行“竞买”,女儿和孙子都没有能力竞买,法院可以评估拍卖,分割该房产价款。
房产以登记为准。房子属于女儿和孙子的。未约定份额的,份额均等。可以要求析产的。
该房子是老人的女儿和孙子共有的,现在孙子要分割,孙子有一半的产权,是可以起诉分割的.
1、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2、此案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没有老人的名字,则老人对该房产不享有份额,该房产也就不是遗产。
女儿则认为除自己的一半产权外,老人的一半遗产在孙子名下应按老人子女人数均摊,其也有1/8的继承权,这是不正确的。
3、因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没有约定份额,则依法为一人一半。
故老人的孙子索要一半份额,是合理的。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该房产既然登记在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下,以我国物权法和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主义为原则,那么该房产的权属应当为女儿和孙子,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确定谁占多少份额,那么应当为女儿和孙子平均享有该房产的权利;
2、女儿认为老人的一半遗产在孙子的房产部分以内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已经有房管部门的登记,那么就是有效证件,该房产证登记就认定了房产的权属;
3、对于孙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房产,索要一半份额的拍卖款项,这属于起诉到法院后的程序,其实,你们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是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就支付给另一方该房产的一半价值的现金作为对价;
如果双方都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那么就以双方竞价的方式取得,谁的价格高就由谁获得,并将该价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如果是双方均不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时,才涉及到拍卖的问题,首先双方商定一个底价,而后在通过法院委托到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后成交的价格支付了拍卖费和一些相关的费用以后才能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割;
4、通过法律的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你已经确定了该房产应当由谁享有权利,那么可以协商进行分割,主张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产的人可以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现金作为补偿的方式获得该房产的全部权利,并签订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然有可能是你们在主张该房产的权利时,关键是金额谈不拢对吧,那么应当看怎样进行分割的问题,如果一方主张所有权,可以在本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当中共同选定一家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共同支付评估费用,而后获得房屋一方将该评估价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如果你们都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你们可以签订协议,共同委托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而根据评估的价格进行分割;
也可以签订协议后,共同委托本市的一家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根据拍卖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以后进行分割拍卖的款项,那么你们在共同委托时就应当向拍卖公司说明是否承担该房屋过户等附加费等费用,而后进行较好的协商处理。
建议你们两个所有人充分协商,毕竟还是亲人,这份亲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拍卖以确定价格,也没有必要到法院,因为诉讼到法院时法院还需要一定的诉讼费,而且也与该房产最后成交的价格相关,因此没有必要先到法院再申请评估和拍卖,那么建议直接委托其中一家拍卖公司进行就好,也省去一些环节和费用。当然亲人之间最重要的是亲情,而后充分协商最好。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后来租赁房转产权房时老人在房产证上属了老人女儿和孙子的名字, 自己没留名字。————————据此判断:老人没有保留产权份额,或者说,她本来可以有一定份额,但是她用事实行为赠与给了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所以,此房已经不算老人遗产,其他子女无权继承。此房应归房产证上登记人所有,即老人女儿、老人孙子二人共有。
目前老人的女儿和孙子是房屋产权的共同共有人,还没有份额之分,只有进行遗产继承(协商或诉讼方式)时才可划分份额。在没有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为部分共同共有人的孙子,是无权请求法院进行拍卖的,如果他们对份额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你好,该房子是老人的女儿和孙子共有的,现在孙子要分割,孙子有一半的产权,是可以起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