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前一方购置房产,婚后一人还贷,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婚前一方购置房产,婚后一人还贷,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 先生再婚,孩子归前妻抚养,在国外生活,已经如今已经二十岁。
我和先生结婚六年,孩子五岁,婚前先生购置了房子车子,一套商品房每月还贷两千,另一套是企业福利房,每月收租从两千到四千不等,目前居住的房子也有分租出去,每月也有4-5千不等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开支
婚后先生就没有上班,在家照顾孩子,我有收入,每月也都花在孩子身上,家里的水电还贷等是从先生账户上支出的,婚后没有把钱放在一块儿,虽没明说,但基本都是各付各的,孩子的费用谁方便谁出。目前所居住房子从结婚起到现在,升值在260万左右,离婚我能争取到的最大利益是什么
昨天谈离婚,先生要求我每月支付两千块的抚养费,无共同财产分割
合理吗
先生说婚后还贷的部分是用婚前房产租金的收入支付的,所以与我无关,另外他婚内有过家庭暴力,当时有报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56954……(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5-10-2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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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换代和增值部分要分割,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追问:先生认定是婚前买的房子的租金支付的,1,紅花园房屋,海月花园房屋分别于1989年,1999年由男方购买,而你們于2010年6月才确立婚姻关系,故这两处房产属婚前财产。
2.海月花园房屋还贷期間,所有款项均系用红花园房屋(婚前財產)租金支付,此款项属婚前财产衍生收入,不属于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
3,从你反映的情况判定,在海月花园还贷期間,没有证据证明女方为此付过任何贷款款項,故不能判定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間用共同财产支付房贷。其它忽略……
6.故此,你们不属于《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条,婚前登记于个人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的情况,故离婚时不适用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是他咨询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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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大事情,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毕竟育有一女,如果有我应得部分会据理力争,但如果确实与我无关,也不想纠缠下去,所以想先了解一下,不想走法律程序之后还是没有的分,连为孩子维持的表面友情都不存在了,因我无房产和积蓄,如可以争取,想尽快稳定下来,孩子可以多和我在一块,不用到处租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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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支付的部分及其升值可以要求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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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婚后财产一般平均分配,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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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支付按揭款及该支付部分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他的说法是还贷的费用是由婚前财产每月产生的租金支付的,与我无关
回答:你可以主张婚后财产支付的,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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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到律所当面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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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价值以及婚后取得的收入应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取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追问:先生53岁了,孩子算是一直由他带,虽然我下班和休息时间都陪着孩子,可他对孩子感情较深,加上与前妻所生孩子不在他身边长大,这个孩子他尤为看重,但因他一直以来对我不断精神虐待,也有当孩子面打我的行为,我担心离婚后他的负面情绪较重,对孩子会有影响,可他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都很好,孩子也习惯了,我争取的可能性大吗
回答:还是要根据再具体的情况而定,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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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后还贷部分,你可以主张对方赔偿或要求分割
追问:他婚后一直没工作,收入就是婚前财产的租金,还贷也是由租金支付的,他咨询的反馈说是升值部分与我无关
回答:只要婚后有还贷就属于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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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款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追问:如果他坚称是由婚前财产的收入支付的呢,我俩没有账面上的经济往来,无法显示我有与他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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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资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婚后房产增值的相应部分属于夫妻。建议当面咨询委托律师处理。
追问:老公从孩子出生就没上班,产假过后就是由他带孩子,我下班和休息时间都陪着孩子,家里的主要开始是通过他的两套房子租金(其中一套福利房,每月租金2300-4000不等,另一套我们自主分租出去,租金4000-5000不等)我的工资主要用于孩子的开支,他也支付,相对来说他支付的会多一些,婚前购置汽车一部,无共同存款,婚后几乎是各花各的,自主的商品房每月还贷两千,都是通过他的账户支付。他态度强硬,要求我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且无共同财产分割,加上他之前有过家暴行为,经常语言暴力,精神备受困扰,现离婚,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希望给予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