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四.农村房屋买卖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关系 1.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四.农村房屋买卖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关系 1.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四.农村房屋买卖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关系 1.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 2.房屋和宅基地过户登记与城市房屋在产权登记和变动上有明显区别。 为维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认为,农村房屋所有的变动不应仅看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因为城市房屋与农村房屋在产权登记和变动上有明显的区别,我国长期以来,对农村房屋的产权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管理机关,农村房屋产权管理严重滞后和不到位,农村房屋的产权尚未实行登记公示方法,应当正视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现实和历史遗留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房屋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占有居住的,但由于当地农村没有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于产权登记机关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此文村民间买卖房屋买房人权益是否有保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5-11-12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