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法院是政府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
法院是政府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 我签订的协议是原拆迁地安置门面房。新步行街中段公厕以南过道以西的四间门面房全部占据了我的原宅基地(吴华林.黄来明.宋新德.驻马店中级法院吴保恒.县法院李章留等人,根据原拆迁户拆迁数据丈量过),为何还说占据了一部分?既然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我原拆迁地上面的门面房还不让我选?让开发商高价销售?县政府既违背了协议建房又违背了协议安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为什么县法院说我应该选公共厕所以东的8号楼,有何依据?我协议中签的有安置8号楼吗?我的协议是原地安置门面房。法院是为政府服务的,为官老爷说话的,为什么县法院滥用法律愚弄百姓? 马春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马春香(河南-驻马店)
提问时间:2011-07-06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