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 同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现已经离职,重新找工作,想到同一行业某单位就职,主要有以下问题:1)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的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型,同行业企业工作,也不得自行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性业务。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在每月工资发放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未提及离职后竞业禁止补偿金,亦未约定补偿金额,此协议是否有效?2)现已经从原单位离职满4个月,未收到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可视为原单位违约在先,可到同行业内企业工作。3)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如上所述,假如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补偿金额度及其如何支付,是否可视为无效协议,还需要走程序去解除竞业禁止协议;或者说离职后原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实际根本就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可视为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还需要走程序去解除协议吗?(查过一些法规,比如广州,深圳的,如果原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可直接视为无效;而北京,上海需要通知原单位,如果原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后,才可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本人在山东工作。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owen11……(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5-11-10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