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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委主任去山坳割禾,其自家2条狗及另外人家2条狗尾随其后到

我村委主任去山坳割禾,其自家2条狗及另外人家2条狗尾随其后到 我村委主任去山坳割禾,其自家2条狗及另外人家2条狗尾随其后到山上把在山上放牧的羊咬伤致死(1只成年种公羊和1只母羊)。村主任按当时的市场价称重量作价3000元,以放羊不在现场为由,4条狗和放羊人各自承担50%责任。另外2条狗找不主人由放羊人承担(即主任承担25%,放羊人承担75%)。这样划分责任及作价合理吗?村主任比较强势。恳请律师仗言。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江西-吉安)
提问时间:2015-11-08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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