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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关竞业补偿金,判决支付20%的标准,或是按60%的标准按什么条件来区别?
北京有关竞业补偿金,判决支付20%的标准,或是按60%的标准按什么条件来区别? 律师您好!有关规定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问题。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那么,我想问,如果遇到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怎样判断,具体是什么情况下,按劳动者工资的20%支付补偿?什么情况下,按劳动者工资的60%支付补偿?就是,这个按20%的标准,或是按60%的标准按什么条件来区别?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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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endys……(辽宁)
提问时间:2015-11-07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