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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发生车祸死者家属要求施工单位赔偿200万,合理吗?

在建工程发生车祸死者家属要求施工单位赔偿200万,合理吗? 一个在建的道路工程,路面施工已经完成,在进行扫尾工作(人行道砖等未铺设完),两辆摩托车在路上对撞了,造成了一人死二人伤,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路口都有,两边路口的起点终点都砌水泥墩子加钢管拦着的 但是有一侧是活动的,作为施工现场车辆的临时出入口,在水泥墩子上有明确的警示标志(路面施工 摩托车辆禁止入内 违者后果自负),事故发生后施工方马上联系120、110,但是死者家属不同意把死者送殡仪馆,不动死者 必须要施工方拿钱,因为一直协商,死者在事发地点从早上8点过放到晚上,施工方迫于压力,给死者家属八万元,而协调的警察完全倒向死者家属,既不同意这八万块是借给死者家属(只同意写收条),也不同意在收条上写是因为两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发生,只写在施工路段发生事故,并说这八万用于死者前期费用。之后区政府、安监站等开会,死者家属说是施工方造成过失杀人,要求施工方赔偿200万那对于施工方而言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什么法律条例可以维护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enji1……(重庆)
提问时间:2015-11-07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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