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我是在2009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日单位突然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我的平均工资(减去社保及纳税、包含奖金、补贴、年终奖)为6900元。
单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6900*2.5(补偿)+6900(代通知金)=20700元。不知道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另外,按照双倍赔偿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是单位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我在岗位上未有重大过错,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如果可以,那么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ce899……(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7-02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