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我是在2009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日单位突然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我的平均工资(减去社保及纳税、包含奖金、补贴、年终奖)为6900元。
单位是否应该进行经济补偿6900*2.5(补偿)+6900(代通知金)=20700元。不知道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另外,按照双倍赔偿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是单位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我在岗位上未有重大过错,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如果可以,那么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ce899……(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7-02 01:0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