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请假不批,不来上班可以做旷工处理吗?如果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您好!哺乳期内,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的这种待遇,是一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并不属于假期。目前法律对单位未给予女职工哺乳期的,并未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但对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保护规定,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则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了哺乳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不是绝对的,职工有过错时,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何况您现在已不在哺乳期。所以建议您不要授人以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您和单位协商以调休的方式来代替哺乳期,因此公司现在的行为可以视为单位安排加班而未安排调休,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