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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协议法律咨询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协议法律咨询 已经与中介签订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并且已和新银行面签(现房屋与另一家银行签过抵押协议并尚有贷款未还清,但中介和该家新银行说可以先批贷,后解抵,再放款)。中介公司通知说银行的批贷函已下,但本人因其他原因想中止该协议。
中介公司说按该协议的第八条第3款,本人必须支付批贷额的2%做服务费(100Wx2%=2W)。
第八条:退单及退费
3、若甲方申请的贷款已经通过了审核且贷款银行已同意发放贷款,甲方提出终止贷款或甲方不予配合贷款银行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的,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法律规定,除保证金及评估费不予退还外,应按本协议约定补交相应的费用,同时乙方保留想法院起诉提请赔偿的权利。
 
但本人觉得据协议合同第七条第2款,贷款实际并未发放,本人不该付批贷额度2%数额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
2、甲方贷款成功后需缴纳贷款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或按贷款实际发放数额的2%(包含评估费)缴纳。
 
请问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本人该不该付这2%的费用?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unjun……(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1-06-30 10:36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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