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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尊敬的律师您好!于20121220日张某向我借得现金20万。当时约定月息3分。至20150328日止

尊敬的律师您好!于20121220日张某向我借得现金20万。当时约定月息3分。至20150328日止 尊敬的律师您好!于20121220日张某向我借得现金20万。当时约定月息3分。至20150328日止张某陆续还息7万。重新换得借条45万一张。于2015年7月6日上诉至法院,10月8日开庭。现法官按9.1前旧规判得20万*34个月*0.024-7万。(原本金按当时利率的4倍计算,再减去已付的7万利息)。请问,这合规吗?  不说利率没按当时借款合同来算且原按3分计算的利率还吐了出来?  请尊敬的律师你给予一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雪子(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5-10-30 07:4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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