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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获得单位赔偿的加班工资?

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获得单位赔偿的加班工资? 我在一所公办学校当合同制的老师,当时学校给我们订立的合同是3年的有效期,从2009年9月-2012年9月,但是现在学校要提前解除合同,现在只给我们2个月的经济补偿,我们每周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6:50-22:00,周六6:50-12:00,周日19:00-22:00,我想知道这样的工作时间,我们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单位补发我们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又或者是诉讼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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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Pel9324()
提问时间:2011-06-2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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