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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开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多少年?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就不会被叫做经常居住地?
离开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多少年?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就不会被叫做经常居住地? 离开深圳,前往广东别的城市工作一年多,却接到了前深圳工作地的法庭传票。以我经常居住地的名义受理的.而本人却不是深圳户籍。且已离开深圳一年多时间。请问离开曾经经常居住地多少年时间?经常居住地的名词界定才会失效?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lihaot……(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1-06-26 16:21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张耀和律师
2011-06-26 17:09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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