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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加班费问题的咨询

关于劳动者加班费问题的咨询 我09年10月13日入职在惠城区某一公司做保安(2011年5月30日辞职),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两天,在工作前半年没有给我买社保,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说明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问题,也没有给予我本人一份书面即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给我买社保,每月扣67元,而总工资是1808元,含加班津贴每月只有550元,不足实际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向这样的问题我是否应该向劳动部门仲裁,并向所在务工单位索要加班等费用呢?按照目前惠州基本工资950元计算如下:{【(950÷21.75÷8)×[(22天×4小时×1.5倍)+(6天×12小时×2倍)]】-550元}×20个月;
其中950元是惠州目前的最低基本工资;按照30天计算每月休息两天,出勤28天,有22天,每天多加班4小时,有6天是多上12小时(含假日、假期);550元是该公司给我的加班津贴,但计算下来不足加班工资的标准;我在该公司工作近20个月;
希望得到帮助,得到该公司补请我的加班费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剑宏(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6-26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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