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冤!强拆,使我无家可归!
冤!强拆,使我无家可归! 我丈夫潘某原浙江省绍兴市北海街道青甸湖村民,退伍军人,共产党员。潘某1998年下半年经青甸湖村委同意,在青甸湖村委旁自建平房一间开小店谋生。因婚姻感情不和,与前妻离婚。2000年法院判决书中:被告开设的小店处的财产归被告所有。潘某是被告。2003年潘与我结婚,结婚证明是在青甸湖村委出据的,连我的孩子的准生证也是青甸湖村妇女主任办的。2011年5月11日早上四点半,北海街道的工作人员在没有通知我也没有行政拆迁书的情况下拆了的我唯一的房子!有一张收条:予收潘XX开小店地基费肆仟圆正。2005年10月5日。印章是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青甸湖村经济合作财务专用章。现在的我们,无田无地无房,无家可归的一家四口不知如何是好?(我已怀孕在身)。我到北海街道找他们,他们说,我就是要拆你的,你想怎样,去告我呀!我找北海街道的领导解决问题,他叫来五六个人,硬把我拉扯在地,说些刺激我的话致使我下体流血,造成先兆性流产.我们国家是讲法律的国家。我懂得不多,但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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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30655……(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1-06-2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