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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因工作调动后的劳动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认定?

因工作调动后的劳动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认定? 我于2005年8月由一家公司招用,至2009年2月3日。2009年2月4日因工作调动到另一家关联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是同一法人、同一大股东)至2010年1月26日离职。
    请问?    
  1、在第一家公司的劳动仲裁的申请起始时间应该如何认定? 是按第一家公司的工作调动时间进行计算、还是按后一家公司的离职的时间(2010年1月26日)开始计算申请劳动仲裁的起始时间?
 2、2010年10月23日对第一家公司的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过期(第一家公为本人交的社保交至2010年1月止)。
3、两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调动和后一家公司离职都有相关证据(辞职书、离职人员工资表)等可以证明。
4、劳动仲裁裁定己过仲裁时就效,到法院可否获得支持。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eleb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6-2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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