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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作三四个月分别被辞退,申请劳动仲裁

工作三四个月分别被辞退,申请劳动仲裁 事情的起因是:本人于2010年4月12号进入福建省奋安不锈钢公司从事销售开单工作。公司于2010年7月20号下班前突然单方面口头提出对我予于辞退。同时,公司明确拒绝我提出的开辞退书面通知书,及结算2010年6月26至2010年7月20这期间工资的请求。

他们给出辞退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说很多经销商反映我的态度不好;二是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3-6个月,可以是3个月,也可以是6个月,你就是属于6个月,所以试用期还没满,我们随时可以辞退你。

可是实事上截止到2010年7月20号提出辞退我之前,公司从没有任何人对我提出过上面说到的两种辞退理由。工作方面原本就是个双向选择,要是真是认为我不能胜任公司的相关工作,为什么不能提前通知?我们员工自已提出辞职,不是也规定是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像公司这样的,突然单方面口头叫员工说走就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并且在2010年4月12号至2010年7月20号我在公司工作的这3个月又8天的时间内,奋安公司没有与本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跟我相同的情况,两天后又在我的另一个女同事身上重演了。在2010年7月22号早上,她也突然无故的遭到了公司相关人员提出的口头辞退的通知。

事情起因在于——2010年7月21号下午18时,公司人事突然给她一份没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叫她签字,并强迫要求签定合同的日期必须写明2010年3月18号,她随即对此种作法提出质疑:表示“ 明明是7月21号才拿出来签的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3月18号的日期?是不是签当天的日期就不合格?”公司人事的答复是:“大家都是这样的,你只要照办就行了”。 只有签了才是确认转正,同时还表示公司每个人都是这么签的。由于她坚持表示不会签下此不合常理的劳动合同,隔天上班时,即2010年7月22号上午10点左右,随即发生公司人事在口头上单方面通知她被辞退。
相关负责人在旁边催促她把手头的工作交接给新的员工可以马上走人的同时还对她进行恐吓,表示说“以前有个单子价格少算壹万你知道吗?”现在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转正,公司试用期是3-6个月,有可能3个月,也有可能6个月。你现在就属于还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被辞退”。同样的,公司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于是,我们两人于2010年7月23日至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针对于一:公司没有与我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公司没提前30天,突然单方面口头提出对我进行辞退;三:公司拒绝我们提出的开据书面辞退通知书的请求;四:分别拖欠我们2010年6月26至7月20号、2010年6月26号至2010年7月22号的工资;这四方面进行投诉。

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投诉的同志表示,她那儿只能受理我们最后一项诉求,即拖欠一个月的工资,其它的不受理。

问题是我们去公司相关的仓山区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又有个同志表示所谓我的证据不足,所有材料都没有公司的公章,他们那儿不负责取证,时间要拖的很久,“好心”的劝我去找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那边有人会负责取证。

被人当做皮球踢来踢去的感觉真的很不好受!后面通过福州晚报记者的介入,7月29号仓山区劳动仲裁委受理下了我们俩的仲裁申请。到目前为止,虽说是受理下来了,我俩的心还是悬在半空中,毕竟是我们两个女生对阵一个还算成规模的企业,心里还是有点忐忑……
 
我们劳动者跟企业相比,本来就是相对弱示!!!公司在如此突然的情况下对我进行辞退,还会让我保留印有公章的文件吗???本人现有的凭证也只有公司的电子考勤卡、工资条之类的,难道没有公章就注定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 

更为恶劣、使我们无法接受的还在后面——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10年7月24号15点28分打电话对我的同事进行言语恐吓:表示说“不是公司要辞退你们,你们两个去告也没有用,现在是你们自己无故旷工,一分钱都拿不到,这是我们跟劳动局的事,跟你们没关系。旷工的通知我们会贴出来。”

2010年8月17号,周二。
仓山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同事,说是奋安公司提出调解,叫她下午过去,也顺便叫她通知我下一起过去。
另外劳动局的人还提出,奋安公司表示,他们哪儿有一份我同事签的“劳动合同”。
可是事实上:2010年7月21号下午18时,是公司人事突然给她一份没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叫她签字,并强迫要求签定合同的日期必须写明2010年3月18号,她坚持要签就是签7月21号,在人事的一再要求迫于无奈下,她签了份署名为2010年7月21号的合同。不过人事当场就把那份所谓的不合格的合同给撕了,之后接了个电话,人事又拿出一份没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叫她重新签一份,同样的,我同事也是坚持签上了署名为2010年7月21号的合同,这次她没有撕毁,而是直接收走了。隔天我同事也被通知她被辞退了。
  2010年7月29号的时候福州晚报的记者有陪同我俩去奋安公司了解情况,并写了报道,当时公司负责人有亲口跟他承认说:“没有签合同是奋安公司的疏忽”。
这种情况,所谓的我同事签的那份合同是成立的吗?通过报纸或者记者,可以作为证明公司并没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吗?还有22号辞退她,21号签的合同,说的过去吗?工资条上的入职日期明明写的是3月18号。
   2010年8月17号我俩至仓山劳动仲裁委,没有调解,仲裁方面的负责人直接叫我们俩签了张8月26开庭的文书。我俩回去后听人说起,方才知道有关答辩书这件事,又返回劳动仲裁委索取。公司方面的具体答辩状附在下面:

一:被答辩人于自动离职日仍处于试用期内,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支付经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被答辩人于2010年4月12日入职于答辩人公司从事销售开单工作,因其岗位业务性较强,故答辩人在“福建奋安不锈钢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其岗位的试用期均为6个月,此须知被答辩人已于2010年4月12日签字确认。
因被答辩人在试用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客户发生冲突,导致多项合同未能缔约,给答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答辩人所于2010下7月20下午下班前电话通知被答辩人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答辩人办理离司手续。
2010年7月21日被答辩人无故旷工,经答辩人多次电话催促也未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及相关离司手续,给答辩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在其无故旷工4天后答辨人根据公司规定公告被答辩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被答辨人为自动离职故其要求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因被答辨人在试用期内因频繁与客户发生冲突,作为服务岗位的被答辨人此举与其岗位职责要求格格不符,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被答辨人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假使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以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无需支付。
二:答辨人对支付二倍工资无异议,但申请人要求支付的二倍工资9002元计算有误: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答辩人其从2010年4月12日入职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从其提供的工资条可知答辩人已支付其人民币2701元,扣除答辩人已支付工资外,答辩人只需要再支付一倍工资2701元
三:被申请人要求的支付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资1538元计算有误:
经答辩人计算被答辨人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工资为1386元。被答辩人自2010处7月21日因无故旷工,答辩人于2010年7月24日公告其自动离职,期间被答辩人旷工共4天,根据须知第三点:“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以当月平均工资/天)……”计算得出需扣除396。6元,故答辨人只需支付989。4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当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现在想请教各位律师的是:
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每月付二倍的工资具体是如何计算的呢?按工资条上数据,本人4月份实际发757元/5月1538元/6月1163/7月份工资不详,因为至今都还在拖欠中。公司方面的计算方法,表示要扣除之前已经发放的劳动所得的工资算一倍,然后在付一倍,这样计算是算合理的吗?不是扣除第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开始乘以2倍这样算吗?
二:今天都已经8月18号了,7月份的工资还一直在拖欠,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拖欠的工资吗?
三:可以因为没有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要求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法律会支持吗?
四:奋安公司提供的证据清单上只有1新员工入职须知;2公告。须知是每个新进员工入职前都必须签字的。须知上第八条写的是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而不是像他们所说的对其岗位的试用期均为6个月;而且须知上也没有写入职后担任的具体职位,何来他们所说的对其岗位均为6个月;更重要的是须知上没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名或公章之类的。像这种用人单位自己起草,订立的须知,不需要通知相关劳动部门审核公示后,就能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吗?奋安自己自圆其说订立的须知可以等同于劳动合同法里面的相关规定吗?
五:公告也是公司自己打印的一张A4纸,盖着公司的文件章。所谓的公告也没有贴出来公示,有跟公司同事相关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29号当日福晚的记者跟我俩去公司了解情况,也没有找到所谓的公告。手机QQ里的聊天记录或者记者的报道可以做为相关的证据吗?
六:说是态度不好,造成重大损失,具体违反了奋安订立的哪些规章?哪些制度?
他们应该要有义务具体说明?
真是想不到,一个福建名牌的企业,也会如此的颠倒黑白。
与客户发生冲突,具体哪个客户呢?是不是也应该具体指出?重大的损失,到底有多大???是不是也有义务出具下损失的具体情况???
多项合同未能缔约更是可笑,一个销售开单的,平时的工作流程也不过就是经销商传真至厂部要货,开单人负责用电脑打出三联单,然后交仓库出货。怎么扯得上多项合同未能缔约???
事实上从本人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公司负责人就表示因为本人工作能力不错,经领导报批,已经给予提前转正了。
实际上本人的工资条上第二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也明明白白的写着增加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本人实际上已经享受转正后底薪1100的待遇了。
要是事实真像公司综上所提的,公司是傻瓜吗?不胜任工作又给增加工资。
七:从本人4月12号入职一直到7月20下班前这段时间内,奋安公司从未有任何负责人对本人提出过不胜任工作一说。20号下午下班前电话通知???是谁打电话通知了?可以具体指出证明,提供证据吗?本人7月20号当天一整天都在公司正常上班,电子考勤卡里的记录可以证明具体的下班时间。20号一整天本人一直都在场,还用得着人电话通知?可以这样昧着良心说话吗?
八:因为我们两个都是女生,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心里还是有点没底。也想了解下要是开庭后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吗?要多少费用?会不会很贵?实是不行,可以从仲裁所得的钱里扣除吗?或者我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有没什么规定?我俩这样的够不够条件?要哪儿申请?怎么办理呢?之前到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也是没有方向,被相关的部门负责人“踢来踢去的”,之后还好有晚报记者的介入,才得已顺利的将我俩的诉求受理下来。
焦急盼望各位尊敬的律师能够给予我们俩一些专业的解答跟帮助。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星月天(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0-08-18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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