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这个判决可申诉吗
这个判决可申诉吗 我的朋友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他们单位的领导出事把他连出来了。第一审他们的领导判了5年 ,另一个领导判3缓3,他判一缓一。三人不服提起上诉,发回重审,二次将第一人改判3缓4,二人判2缓2,他判十个月缓一年。他只涉及三件事:1.他们单位最后撤销时还有一万元进餐费没结,是上述三人分别经手的,单位领导要他在一管辖单位结,他按结账单位的要求开了一万的其他发票给了结账单位,这个事当时就给分管的副职汇报了,由于他要出差半年,他要求结账单位把钱给副职。半年后,结账单位把钱给了副职,副职打电话给我朋友。我朋友要他汇5000元,在外地带点东西回去过年。回来后,副职将另5000元给了我朋友。可在侦查阶段副职只记得汇了5000,检察院就凭5000的汇款说两人受贿各5000千,我朋友说还有5000千回来后副职给他了,他去结了帐,原始的报销凭证封面在家里,检察院去家搜出了有三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可他们不作为证据交法院,一审在押,二审时,我朋友委托律师当庭上交了原始凭证,审判长当庭拿着原始凭证给两当事人质证,两人当庭表示是原始开支的,上面的字是他们签的。可二次判决时,判决书对这一庭审事实只字不提。判定受贿5000元。2.一管辖单位帮领导换手机,也愿意帮我朋友换,并要我朋友帮忙给领导送去,我朋友答应了,领导换了一个4800的手机,该单位想接朋友单位领导钓鱼,就给我朋友5200,4000换一手机1200安排钓鱼。这样又有5200元受贿。3.单位分管的领导想换手机。也到这个单位去,要我朋友一起去谈,三个人一起去谈了,我朋友先换了,另外两人一人3000换。结果钱到手后,单位领导给了我朋友2000元。其他两人各200元。2.3两件事是我朋友在检察院不掌握情况下自己交代的。就这三件事12200元把朋友拘留了5个月,收了2万元,判了十个月缓一年,开除党籍,还要开除工作籍,这不是一棍子打死人嘛。他上诉了两次,现在中院又维持原判,中院的一庭长说要他顾全大局,他想申诉。我也认为这样的判决不人性,不符合中央的以人为本.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重的判轻,轻的不放过,也不合人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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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xiongf……(湖北)
提问时间:2009-08-02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