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公司的一些问题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
(一)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如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约定经营期限。自拟期限通常可以股东会、章程修改等程序予以延长。
(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除少数国家外(如法国规定99年,比利时规定30年),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不规定营业期限,属公司自拟行为。
一般没有限制,可以自定期限。涉及特许经营,行政审批的另外考虑
同意一楼的说法。
可以,营业期限可写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