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您好!我2007年9月入职某公司。公司是2008年1月为我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当时以试用期为由9月至12月的没有缴纳,合同是三年的,2009年4月我生了小孩,产假未休完提前一周去上班,上班两个月无理由要与我解除合同,时间是2009年11月,当时觉得很突然,公司给了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并签订了接触合同协议书,我是很大压力又不知道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没有想到社保和公积金也停了,距离哺乳期还有4个月,我能否让原单位补缴2007年9月至12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谢谢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糊涂的虫(北京)
提问时间:2011-06-22 04:06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叶霖律师

广西 南宁

罗海华律师

广西 柳州

张鹏飞律师

广西 南宁

陈艺平 金牌律师

广西 南宁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钦州律师
罗海华律师 
广西柳州
已帮助 9083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张鹏飞律师 
广西南宁
已帮助 2180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已帮助 61850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钦州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