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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您好!我2007年9月入职某公司。公司是2008年1月为我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当时以试用期为由9月至12月的没有缴纳,合同是三年的,2009年4月我生了小孩,产假未休完提前一周去上班,上班两个月无理由要与我解除合同,时间是2009年11月,当时觉得很突然,公司给了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并签订了接触合同协议书,我是很大压力又不知道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没有想到社保和公积金也停了,距离哺乳期还有4个月,我能否让原单位补缴2007年9月至12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补缴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谢谢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糊涂的虫(北京)
提问时间:2011-06-22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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