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农电工工龄应如何计算
农电工工龄应如何计算 一、 乡(镇)供电所的历史前景:
乡镇供电所始建于上世纪70-80年代之间,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办集体企业,是个合法经营、合法资格的企业 (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组建供电所(电站)时的资金来于企业借贷、筹积资金、企业盈利资金等方式扩大乡(镇)电力设施和网络,实现了我国第一批农村电气化县。2000年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将各乡(镇)供电所的产权、经营权整体接管。根据乡(镇)电网情况测算定员,进行竞争考试,择优录取,录用人员纳入“闽清县电力发展公司”,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到2002年初全县完成了将原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属供电所的改制工作,从体制上改变原乡镇电管站多头管理的局面。全县农村电网形成了县乡一体化管理体系。2003年又转为国家电网公司接管,更名为国家电网公司“福建省闽清供电有限公司”。
二、 乡(镇) 供电所体制改革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
2、 国务院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
3、 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4、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5、 关于加强农电工管理和保持队伍稳定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公司[2006]28号)按照“依法用工、合理定酬、规范管理、稳定队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农电工管理,解决好劳动用工形式不统一、待遇偏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保障农电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了县供电企业在全日制农电工招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制定规范统一的农电工劳动合同,规范福利待遇标准,并对办理农电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提出具体的要求。
6、 国家电网农[2009]14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电工管理的工作意见,为适应公司发展方式和电网发展方式的转变,落实“四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司农电人力资源管控能力,提高农电工管理水平,提升农电工队伍综合素质,根据(国网公司办[2009]755号)《关于加强农电企业人财物管理的意见》。
7、 2010年8月20日,国网公司在陕西调研农电工用工管理工作,河北、山西、山东、安徽、福建、河南、辽宁等省公司参加调研。调研会上,各省公司分别介绍了本单位农电工用工方式和管理情况,公司农电部重点介绍了公司强化社会化用工方式,全面加强农电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实行农电人力资源“一集中”、“三统一”、“五规范”的具体举措。
上述一系列文件精神及要求,理顺县乡农电管理体制,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必须改变乡(镇)电管站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国网公司一再强调重视农电系统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全国各省市先后为农电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全家福保险》。
国家电网公司对规范农电工管理和落实农电工待遇的有关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在用工原则上,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用工、合理定酬、规范管理;在聘用条件上,坚持公平和公正;在用工管理上,坚持依法规范;在福利待遇上,坚持农电工和正式职工岗位、职责、报酬相统一。
随着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三新”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建立农电工约束激励机制,成为县供电企业顺应农电发展新形势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是对农电员工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激励和控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实现县供电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劳动关系管理是指组织为建立和维系劳资双方的良好关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性化管理,实现组织员工的和谐共赢所做的各种努力和活动。正确的劳动关系管理可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实现企业与农电工的和谐共赢;不当的劳动关系管理,交给企业和农电工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导致企业经营秩序的不稳定,同时给当事人带来伤害。
继1994年7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2007年6月29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同,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县供电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供电企业要抓好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险管理、员工档案管理等工作。
1、 农电工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县供电企业要加强对农电工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企业实际,对新招农电员工都应按相关规定的办法签订劳动合同。由阳光公司与农电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电员工均由县级供电企业授权阳光公司统一管理。县供电企业指导阳光公司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和各种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终止执行。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
2、 社会保险管理
为了确保农电工利益,同时也保障企业利益,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员工个人、企业按照各自的比例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由政府统一管理。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各类员工不同保险费的具体计算、缴纳办法,而且规定了这些保险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我国现行的法定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在合同期内,企业和员工双方 需按照国家及以上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要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农电工为理各种社会保险(一般不应少于“工伤、医疗、养老”三种保险),并为农电工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因农电维管费不足而影响农电工劳动待遇的县供电企业,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贴,省公司要通过建立农电维管费平衡机制来调剂解决。
三、 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都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我们认为对国家有关农电体改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等文件精神。
《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待遇。”
我国现行的法定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四、 意见建议
2000年所谓的农电体制改革:乡(镇)供电所纳入供电企业,成为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原来的农村电工也转为专职电工,并纳入供电企业管理。我县有270多号农电工,请问我们的工龄应怎样计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icanl……(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1-06-21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