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养老金的赔偿
关于养老金的赔偿 2010年9月6日收到湖北省仲裁裁决书,其中写明“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缴纳基数和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其中我是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我以前就职的公司。
可是对方只愿意按照2006年的养老保险算现金给我,共计800元,这个数额恐怕到今年七月就只够缴一个月的保险金了。
恳请给我一些法律方面的指教,比如,我该去哪里核定保险金额,需要带什么证明材料,开哪些证明;如果对方坚持只给800元,我还能寻求什么法律途径解决吗?等等
十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icy99(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1-06-17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