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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经济补偿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还是以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据

东莞经济补偿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还是以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据 我自06年10月起在东莞的一家港资企业任职财务经理,期间一直有劳动合同。今年(2011)6月8日公司单方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无任何违规记录)。并计算补偿金。在东莞,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40元执行,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0元。我的月工资是9300元。公司在计算补偿标准采用的是1340元*3倍=4020元为上限进行补偿。请问这样是否正确?我是否可以要求以3880元*3倍为上限(此时上限大于我的月工资)计算补偿标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BP1114(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1-06-16 11:5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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