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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参加某地公务员考试,总分第一,因急需钱,跟第二名电话沟通以6w元的条件放弃录取
朋友A参加某地公务员考试,总分第一,因急需钱,跟第二名电话沟通以6w元的条件放弃录取 朋友A参加某地公务员考试,总分第一,因急需钱,跟第二名电话沟通以6w元的条件放弃录取,第二名同意,双方约定事成后给付,但是,第二名事后没有给付,扬言“想玩奉陪”,第一名很气愤,在QQ回了句“会有朋友招呼你”。请问双方构成犯罪吗?敲诈勒索未遂?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东)
提问时间:2015-10-12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