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作为侵权案件的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合格(做为法律学生的课堂作业}若有不足请帮忙指出,谢谢
作为侵权案件的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合格(做为法律学生的课堂作业}若有不足请帮忙指出,谢谢 原告张华在被告的商场购买价值300元的热水器,回家后正常使用,热水器温度突然升高,将原告张华烫伤并住院花费人民币5000元。首先,原告张华确实已烫伤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其次原告是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造成的烫伤,并于事后对热水器进行过质量鉴定,经鉴定热水器本身存在着缺陷,所以热水器本身不合法,因此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再次,正是因为热水器本身的缺陷造成的烫伤,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最后被告本应预见热水器存在问题 ,却因疏忽而未预见,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着过错。综上所诉,被告构成了一般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原告可以依法请求被告赔偿住院费5000元和退还购买热水器的3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1-06-12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