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纠纷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得的赔偿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得的赔偿 我是2003年7月到铁路局隶属多元集团公司下属物流公司经营网点工作。2004年1月开始每年签定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签定固定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被公司单方面决定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是上1天(24小时)休1天(24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合同上注明是周五制。2008年1月收入调整为:岗位工资900元、效益工资400元、夜班4.5元/班。公司应支付我多少补偿金、赔偿金、超劳时工资。公司该支付我违约金吗,多少?请给予帮助和解答。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遥相呼应(四川-乐山)
提问时间:2009-07-28 16:44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