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种解聘理由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法?
这种解聘理由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法? 6月29日,公司打印了一份解聘书,以公司搬迁为由(公司确实要在几个月后搬迁)让每个签了合同的员工签署(原文附于后面);7月1日,经理口头通知我,说我的项目公司取消了,让我立刻交接工作离开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我已经于7月22日索回了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但我仍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实际上是用了欺骗的手段让我签字(除了此份解聘书外,我没再签其他任何相关文件)。请问我能要求双倍的赔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未在15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50%到100%加倍赔偿,我可以对公司提起要求吗?金额是按照经济补偿金为基数还是以双倍赔偿金为基数?不胜感激!
附:
由于公司经营方向变动,现有公司将可能不再经营,现对公司部分员工进行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事宜,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提供员工的包括薪水、社会保险及其它公司所给与的任何福利。员工必须上交个人正在使用的属于公司记录在案的任何物品以及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做的任何实验记录数据和结果,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被解聘后员工将被针对其个人情况在即将注册的新公司中重新选择录用。
6月29日
(签名、盖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aijun……(江苏)
提问时间:2009-07-27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