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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期房》,是21世纪全国百姓和法律最不能给力的司法解释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期房》,是21世纪全国百姓和法律最不能给力的司法解释征求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期房》,是21世纪全国百姓和法律最不能给力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期房》,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产物。法律规定的是;公民买卖双方应该具备所有权,法律才可以保护!可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这种在买卖双方签约时都不具有不动产所有权时,就认定为婚后个人财产。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三十三条 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这么多法律规定保护的权利,如果就因为现在掌握权利的法院当事人的无知,颠覆了法律,请问;我国的法院还能公平公正的为民司法服务吗?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能和谐吗?!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期房》,是21世纪全国百姓和法律最不能给力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dcstv(江苏)
提问时间:2011-06-08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