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赔偿
您好,首先,学校是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是要承担责任的,同时女同学坐在护栏是违反学校规定的,所以也是有责任的,现在三方都是有责任的,需要按责任份额承担赔偿、
受害方存在过错,而且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因此三方都有责任,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和学校对受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你和学校的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费等;
4,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让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你只要积极应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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