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就此劳动争议,施工单位如何能减少损失?
就此劳动争议,施工单位如何能减少损失? 去年初,张三受雇于李四,李四组织了部分人承包杂活、零工。去年年底李四找到了王五,王五与某建筑工地分包人赵六达成口头协议,以五百元一天的租金,租借搅拌机机械及相关操作人员给赵六。王五自有搅拌机机械,缺操作人员,王五与李四约定由李四安排操作人员,月底按工数统一结算给李四。李四许诺张三每天90元为王五操作搅拌机。就在第一天张三到赵六工地工作时,因操作不当,手指被搅拌机械压伤的。事后赵六把张三送医,但只支付了部分医治费就不管了。施工单位也没出面,没给付医药费用。李四、王五也没出面,没给付医药费用。因李四王五赵六均无工商注册登记,出院后张三以施工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施工单位拒不举证,今年四月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张三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7级。于是张三向劳动仲裁委请求与施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施工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
就此劳动争议,施工单位如何能减少损失?张三与施工单位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zhjzh(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09-07-25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