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各位律师请帮帮我,面对这样无耻的企业,我们劳动者该怎么维权。
各位律师请帮帮我,面对这样无耻的企业,我们劳动者该怎么维权。 我曾经在一家民营企业担任保安一职,该企业里加上我一共有三名保安,我们三人是每人每天八小时上班制度,在此之间从未休过任何形式的双休日和法定节日(注:法定节日按每天给我们补助50元为加班补助),而且,该单位从未付给我任何形式的双休日加班费。因此在今年6月我辞职后,以“申请单位补发双休日加班费”为理由申请了劳动仲裁,下面便是开庭的大概过程。
一、举证方面
我举证了我最近三个月的银行卡记录(该单位是以打工资到银行卡形式发放工资,工资单却以单人单条发一张给我们,以说明工资构成,但上面没任何人的签名。)被对方以银行没盖章为理由否决这份证据。我第二份证据是在我上班期间偷偷把值班记录拿出去复印的一份长达8天的值班记录复印件(该值班记录有我们三名保安的签名以及交接班记录),但也被对方说这份证据是复印件不予信任,而且还同时说自己单位并没有值班记录,以拒绝向劳动仲裁提供此证据。
随后对方出示了我们双方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标明的是基础工资(600元)+岗位津贴+校龄津贴,还有一条是夜班补助(当时签订时对方人事部并没有叫我写在合同上,但事后工资条上明确标明有“夜班补助”)。由于签订的是1年期限合同,工龄未满1年的是没有校龄津贴的,但岗位津贴当时给我说的是100元,还有夜班补助100元,工资总数是800元(这些工资构成在我每个月发放工资时给我们那张工资条上有明确备注说明,工资总数也如实打进我的银行卡。)不过除了基础工资那项在合同上标明了是600元的,岗位津贴和校龄津贴并没有标明金额。
对方接着举证了他们所谓的“工资清单”,然后指出我并没有“岗位津贴”和“夜班补助”,除去600元的基础工资,他们把我的“岗位津贴”和“夜班补助”那两栏的各100元全部划去,统统打在了“加班补助”这一栏下(200元),事后我回家查证了我以前领取的那些工资条,与他们提供的“工资清单”上的完全不一样……当时我心里肯定认为这是造假的工资清单,不过上面有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而且也无从查证,劳动仲裁部门也没办法调查取证,在事后我提供了我拿到手的工资条作为证据后,劳动仲裁部门解释既然在工资构成方面出现较大的分歧,双方此方面的证据都不予采纳。
二、质证辩论
首先我是叫对方提供我工作期间的值班记录,但对方一口咬定没有值班记录(经事后我们通过一些渠道知晓,该单位曾经在开庭前一个月左右已经把值班记录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法认定我是否在该单位工作时有加班,他们只能根据我提供的这8天值班记录来认定我就在这8天内的双休日未曾休假,并不能按照此上班规律继续往前后推理论证我其他时间是否有未曾休假的事实。(劳动仲裁部门解释,他们无权对证据进行前后推理,只能按照证据本身说明的事实进行查证。)
其二就是工资构成,由于我所领取的工资条上并没有该单位出纳或者负责人的签字,对方也以“真实度”为理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不予支持,甚至说“单位已经向我每个月支付了除600元基本工资外,其他200元篡改为我的‘加班补助’”。面对对方提供的这些“证据”,我和劳动仲裁部门都没办法去调查真实性,不过即使他们每个月支付了我200元的“加班补助”,但一个月8天双休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200%平常工资计算,200元的‘加班补助’也是不够的,应该补交,不过由于对方不提供值班记录,也未提供这200元的加班补助的计算方式与依据,这份请求也搁浅处理了。(劳动仲裁部门也无力调查。)
三、传唤证人
在此方面我没想到对方一是抵赖没有值班记录,二是在“工资清单”上作假,所以并没有叫我上班期间的同事前来作证。(即使叫他们来作证,但由于他们现在还在该单位上班,出于各种自身外界因素考虑,他们一听说要出庭作证,都纷纷摇头不同意,我在理解他们苦衷之余也毫无办法。)
以上就是开庭审理的大体经过,由于不同意调解,裁决书已经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事后我们知道不服裁决判定还可以上述法院,但面对这样不择任何手段来掩盖一切事实的单位,我这普通的劳动者怎么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各位律师为我想想办法,同时请帮我解答一下下面的问题;
1、关于“是否该单位有值班记录”的问题,我现在已经找了几名证人(他们都是在该单位在我上班期间来到值班室看过值班记录的,其中一名还是我上班期间时的直接领导,不过该领导已经辞职后到其他地方上班去了,但电话中他同意为我作证。)如果有机会他们会出庭作证,其中他们作证的时候是否能在证明确实有值班记录这一块上证明以外,是否还证明我在上班期间从未休过假?假如由于各种原因他们不能到庭,是否能叫他们写上一份证明材料前来证实事实?如果能,那在证实材料中还应该写上其他什么才具备法律效果?是否是自己的签名或者身份证号码?
2、如果法院在采纳信任了我们请来的证人证言后,如果对方仍不提供值班记录的话,我所复印的那8天的值班记录可否被法院采纳?有没有法律效力?并且以此类推,以算定我究竟有多少双休日未曾休假?
3、至于对方提供的那张“工资清单”,我能以什么证据来证明它是假的?(因为我手中只有工资条,上面没任何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4、最后如果查明了对方在说假话以及在作伪证,以及销毁证据,那么他们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我提出让法院追究他们作伪证所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5、我需要在开庭前还应当收集什么对我有利的证据?(被该单位掌握的证据我是无法弄到手的。)
6、劳动仲裁部门是否真的没有能力以及责任去查证事实的真实性?法院又是否有这样的能力呢?
最后请各位富有正义感的律师们和各界朋友帮帮我这个普通的劳动者。我的联系方式是——QQ:3554024。手机:13167955848。电子信箱:xingguang151039@163.com。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aste(重庆-大足)
提问时间:2009-07-2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