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继承的问题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特殊性,它的特殊性是指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受到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就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前提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家庭成员以外的有继承权的人也是不能继承的,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一般比照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