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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主管单位依法应如何协调受害者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

主管单位依法应如何协调受害者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 本人于 2015年8月8日晚20:30 骑自行车经过某路段时不慎骑车坠入落差约80公分的未修成道路,造成本人面部多处严重损伤。经医院鉴定,本人因摔伤致口腔颌面部疼痛流血,伤口深及皮下软组织,沙石污染,活动性渗血。事发时该路段未设置禁止通行标志,也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后数日,本人家属前往主管单位县住建局反应情况,该单位称此次事件是本人责任,不予以理会。事后本人家属又前往县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将此情况反映给住建局,而至今为止已过去一个多月,住建局方未见任何回复。请问住建局在此次事件中,依法应作出何种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芳芳pq(广西-百色)
提问时间:2015-09-2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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