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送学生放学发生交通意外
幼儿园老师也尽到了管理和安全的义务,教师本人受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老师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个应该主要要求肇事者按其责任赔偿。从你描述看,幼儿园老师也尽到了管理和安全的义务,即使有责任,也是较轻的责任。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教师本人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需要与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教师本人受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