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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我在哺乳期,公司和我解除劳动我关系,但不开解除劳动通知书,处处刁难我让我辞职,不没写辞职信

我在哺乳期,公司和我解除劳动我关系,但不开解除劳动通知书,处处刁难我让我辞职,不没写辞职信 我在哺乳期,公司和我解除劳动我关系,但不开解除劳动通知书,处处刁难我让我辞职,不没写辞职信。最后公司开了《员工离职补偿收据》内容:收到某公司离职补偿金及所有工资共计人民币多少钱,收到本笔款后与公司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结清了所有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列明天了工资清单,但清单上没有之前扣发本人工资,有证据证明还有扣发工资没有付清。收款人我签字了。这份收据能够证明与我协商一致的协议通知书吗?还是只能证明我收到此笔款,对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不清,公司是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六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若干解释 13条,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那收据是不是不能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因由掌握离职申请表的单位举证,本人没有写过离职表。单位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吗?仲裁员认为是协商解决的,不存在违法解除,律师帮我解答下,感激不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5-09-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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