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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新楼取暖费问题

关于费新楼取暖费问题 请问:我2013定的楼房,2014年初交的全款,2014年9月份通知办理入住,但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2015年7月办的入住,物业收了我2014年的取暖费,该交吗?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pjdwwa……(辽宁-盘锦)
提问时间:2015-09-1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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